呼吸治療師法  之 一 居家呼吸照護所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6-4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使用居家呼吸照護所或類似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