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之 一 居家呼吸照護所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6-3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呼吸治療師資 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