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之 一 居家呼吸照護所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6-2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但醫療法 人所設之居家呼吸照護所,應由醫療法人指定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呼吸 治療師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