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執業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二、經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