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開業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9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 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 及資料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