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執業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9條
心理師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個案當事人福祉。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尊重個案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不得因其性別、族群 、社經地位、職業、年齡、語言、宗教或出生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應 取得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告知其應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