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執業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5條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案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

二、執行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業務之情形及日期。

三、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