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執業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1條
心理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 機關備查。
心理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七條關於執業之規定。
心理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