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執業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9條
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 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 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