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醫事檢驗所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9條
醫事檢驗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事檢驗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醫事檢驗所,不得為醫事檢驗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