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醫事檢驗所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2條
醫事檢驗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醫事檢驗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