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醫事檢驗所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0-1條
醫事檢驗所負責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 負責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 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