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執業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7條
醫事檢驗生業務如下:

一、一般臨床檢驗。

二、臨床生化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血液檢驗。

五、輸血檢驗。

六、臨床微生物檢驗。

七、臨床生理檢驗。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醫事檢驗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