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執業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4條
醫事檢驗師檢驗,應製作檢驗結果紀錄,出具檢驗報告,並於檢驗報告上 簽名或蓋章。

醫事檢驗師對於醫師所開之檢驗單,以檢驗一次為限;檢驗後,醫事檢驗 師應於檢驗單上簽名或蓋章,並添註檢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