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執業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3條
醫事檢驗師受理醫師開具之檢驗單檢驗,如有疑點應詢明原開具檢驗單之 醫師確認後,始得檢驗,並應按檢驗單上之檢驗項目檢驗,不得擅自更改 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