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執業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1條
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 生公會。

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