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總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醫事檢驗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者,得 充醫事檢驗師。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