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執業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7條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 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 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 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 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放射師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者,免再申領游離輻射相關法規所 定之訓練證明或相關操作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