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附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60-1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事放射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醫 事放射業務,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放 射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醫事放射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