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執業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3條
醫事放射師受理醫師開具之會檢單,如有疑點,應詢明原開具會檢單之醫 師確認後,始得執行,並應按會檢單上之檢查項目執行,不得擅自更改檢 查項目。

前項會檢單,以執行一次為限;執行後,醫事放射師應於會檢單上簽名或 蓋章,並填註執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