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總則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4條
前條專師訓練,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第六條所定之專師訓練課程。

二、就讀國內大專校院研究所之專師學位學程(以下稱專師學位學程), 且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醫院)完成臨床 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於美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歐盟等與我國專師制度相當 之國家完成訓練,且持有其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與我國專師制度相當之採認有疑義者,得報中央主管機關協助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