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總則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專科護理師(以下稱專師)之分科如下:

一、內科。

二、外科。

第3條
護理師完成專師訓練,且具備臨床護理師工作年資(以下稱護理師年資) 者,得參加該科專師之甄審。

第4條
前條專師訓練,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第六條所定之專師訓練課程。

二、就讀國內大專校院研究所之專師學位學程(以下稱專師學位學程), 且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醫院)完成臨床 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於美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歐盟等與我國專師制度相當 之國家完成訓練,且持有其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與我國專師制度相當之採認有疑義者,得報中央主管機關協助 認定。

第5條
第三條所定護理師年資,指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訓練課程前,自專科或大學護理科、系畢業者 ,應具備護理師年資三年以上;護理研究所畢業者,應具備護理師年 資二年以上。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於入學就讀專師學位學程前,應具備 護理師年資二年以上。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前已入學就 讀者,得以專師訓練期間外之護理師年資併計。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應具備護理師年資二年以上。

前項護理師年資,以在我國從事臨床護理師工作,並經執業登記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