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專科護理師(以下稱專師)之分科如下:
一、內科。
二、外科。
護理師完成專師訓練,且具備臨床護理師工作年資(以下稱護理師年資)
者,得參加該科專師之甄審。
前條專師訓練,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第六條所定之專師訓練課程。
二、就讀國內大專校院研究所之專師學位學程(以下稱專師學位學程),
且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醫院)完成臨床
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於美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歐盟等與我國專師制度相當
之國家完成訓練,且持有其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與我國專師制度相當之採認有疑義者,得報中央主管機關協助
認定。
第三條所定護理師年資,指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訓練課程前,自專科或大學護理科、系畢業者
,應具備護理師年資三年以上;護理研究所畢業者,應具備護理師年
資二年以上。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於入學就讀專師學位學程前,應具備
護理師年資二年以上。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前已入學就
讀者,得以專師訓練期間外之護理師年資併計。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應具備護理師年資二年以上。
前項護理師年資,以在我國從事臨床護理師工作,並經執業登記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