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甄審作業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12條
報名專師甄審,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護理師證書影本。

二、符合第五條護理師年資之證明。

三、下列專師訓練證明文件之一: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師完成訓練課程之證明影本;護理研 究所畢業者,並應檢具最高護理學歷之畢業證書影本。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研究所各科目修課學分及格證明及訓練 醫院臨床訓練證明。

(三)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與我國專師制度相當之外國發給之證明 文件影本。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 者,其臨床工作證明,依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