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甄審作業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10條
專師甄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甄審之日期、地點及報名方式等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甄審日一個月前公告之。

前項甄審,包括筆試及口試二階段。筆試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筆試及 格之效期保留二年。

筆試成績,以科目總成績計算平均六十分,且每一科目成績皆達五十分者 為及格。

口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11條
前條筆試,包括下列科目:

一、專科護理通論:含專師角色與職責、護理倫理與醫事法規、健康促進 、品質管理及健康評估。

二、進階專科護理:含進階藥理學、進階病理生理學及健康問題診斷與處 置。

第12條
報名專師甄審,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護理師證書影本。

二、符合第五條護理師年資之證明。

三、下列專師訓練證明文件之一: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師完成訓練課程之證明影本;護理研 究所畢業者,並應檢具最高護理學歷之畢業證書影本。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研究所各科目修課學分及格證明及訓練 醫院臨床訓練證明。

(三)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與我國專師制度相當之外國發給之證明 文件影本。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 者,其臨床工作證明,依修正前之規定。

第13條
專師甄審之有關資料自成績通知二年後,得予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