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甄審作業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10條
專師甄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甄審之日期、地點及報名方式等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甄審日一個月前公告之。
前項甄審,包括筆試及口試二階段。筆試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筆試及 格之效期保留二年。
筆試成績,以科目總成績計算平均六十分,且每一科目成績皆達五十分者 為及格。
口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