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準則  ( 101 年 12 月 17 日)
第11條
下列機構或團體,得辦理腦死判定訓練課程:

一、具有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兒科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療機構。

二、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兒科相關之醫學會或學會。

腦死判定訓練課程應包括課程教育、考試及實務訓練。

課程教育應至少授課八小時,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腦死觀念之發展。

二、腦幹之功能性解剖及腦死之病理生理機轉。

三、腦死判定之先決條件及排除條件。

四、腦幹反射測試及無自行呼吸測試。

五、小兒腦死判定。

六、腦死相關法令。

七、腦死醫學倫理層面之探討。

八、腦死判定可能遭遇之問題。

完成訓練課程合格之醫師,由辦理訓練之機構或團體發給證書,並將名單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