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9 日)
第8條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之特定治療檢查檢驗項目,其有逾越第二條附表規定 之適應症者,除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罰外,直轄市 或縣 (市) 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登記。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情況緊急者。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人體試驗者。

三、國外已許可列入適應症者,得先令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