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8 月 22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指取得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輔導設置 文件,接受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以接受醫療機構委託清除、處理醫療廢 棄物之機構。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