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8 月 22 日)
第14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終止營運或經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終 止輔導時,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 理機構 (設施) 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直轄市或縣 (市) 衛 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