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91 年 08 月 22 日)
第10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或縣 ( 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營運及操作紀錄,其申報格式及保存方式 ,準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但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指定應以網路傳輸方式或書面申報營運紀錄者,應另依其規定申報 。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完工開始營運之實際營運月數不足半年時,前項 營運及操作紀錄以實際營運月數申報之。

衛生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查核第一項之營運、操作及申報紀錄等相關資 料,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