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7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災害及戰爭之預防應變措施,應配合規劃辦理緊急醫 療救護有關事項;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緊急醫療 救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