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轄區內之緊急醫療救護資源,配合前條第一項 之全國緊急醫療救護計畫,訂定緊急醫療救護實施方案,辦理緊急醫療救 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