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5條
為促進緊急醫療救護設施及人力均衡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 消防主管機關劃定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訂定全國緊急醫療救護計畫。其中 ,野外地區緊急救護應予納入。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整合緊急醫療救護資源,強化緊急應變機制,應建立 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並每年公布緊急醫療品質相關統計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