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救護運輸工具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19條
救護車應定期施行消毒,並維持清潔。

救護車於運送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或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 病人後,應依其情況,施行必要之消毒或去汙處理。

醫院收治前項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於一定傳染病,經依傳染病防 治法規定報告該管主管機關並經其證實後,應通知運送救護車所屬之機關 (構),採行必要措施;其一定傳染病之範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考量 控制疫情與保護救護人員及第三人安全之需要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