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救護運輸工具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17條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 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