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 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