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1條
物理治療所之負責物理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 物理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物理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物理治療師予 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