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8條
物理治療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