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6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 其改善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物理治療師公會或物理治療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 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