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法  執業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7條
物理治療生業務如左:

一、運動治療。

二、冷、熱、光、電、水、磁等物理治療。

三、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