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 96 年 12 月 20 日)
第3條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 費,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 同原證書,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