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附則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58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職能治療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 校畢業資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職能治療師特種考試 。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職能治療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 畢業資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職能治療生特種考試。

前二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