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職能治療所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30條
職能治療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衛生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衛 生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 料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