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職能治療所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22條
職能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職能治療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