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職能治療所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20-1條
職能治療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 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