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執業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17條
職能治療生業務如下:

一、作業治療。

二、產業治療。

三、娛樂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或在職能治療師監 督指導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