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執業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15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二、施行職能治療情形及時間。

三、醫師之姓名及診斷、照會或醫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