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執業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12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

二、作業治療。

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

五、感覺統合治療。

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