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藥品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0 年 06 月 27 日)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各醫療機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醫 療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醫療機構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