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藥品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0 年 06 月 27 日)
第1條
為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增進衛生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特設醫療藥品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2條
(刪除)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各醫療機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醫 療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醫療機構為管理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業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研究發展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
(刪除)
第7條
(刪除)
第8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報本署重要財務事項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9條
(刪除)
第10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1-1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12條
本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3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